一、 | 依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2年5月11日花選一字第112315009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4時舉行投票。 |
三、 |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四、 | 公教人員經機關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其相關權益如下: |
(一) | 可申請公假參加選務機關辦理之選務工作講習,並支領講習費200元。 |
(二) | 投票日午餐由選務機關準備。 |
(三) | 支領投票日工作津貼,主任管理員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員2,200元。 |
(四) | 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1月12日)至選務作業中心指定處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開票所期間,得申請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 |
(五) | 經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工作完成後可憑派令向機關(單位)申請補假1天。 |
(六) | 設籍花蓮縣工作人員者,可工作地投票。 |
(七)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未發生任何疏失,圓滿達成任務者,可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獎勵標準予以敍獎。 |
五、 | 請貴單位於112年6月15日前繕造名冊函送、傳真或電子郵件至本所辦理,經遴聘為投票所工作人員者,將另行通知選務工作講習時間。 |
六、 | 檢附「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名冊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