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學校依第三十五點第三項,視個案情狀,依少年事件處理 法,報告少年法院之處理。
1. 學校知悉學生有偏差行為,依少年偏 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偏差行為」包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 等偏差行為。
2. 依注意事項第三十五點第三項,學校 應視個案情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十七條,不論何人知有少年有觸犯刑 罰法律之行為,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 告。至報告方式及內容事項,請依少 6 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 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