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本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全國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至本署辦理行政工作, 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 總數12班(含)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 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 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 全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18日(星期 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 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 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