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7月4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80023570號函辦理。
辦理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規範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低動能遊戲用槍(以下簡稱低動能遊戲用槍)運動休閒活動,維護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前項低動能遊戲用槍,以依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標示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者為限;槍口動能逾二焦耳至三焦耳以下之遊戲用槍,不得使用於公共性運動休閒活動,避免產生安全疑慮。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三、主辦單位辦理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四、參與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以槍口動能未達一焦耳之低動能遊戲用槍參與活動者,應年滿十四歲;逾一焦耳者,應年滿十六歲。
參與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癲癇或其他疾病者,應先告知主辦單位相關人員,並不得參加對抗賽。
參與者報名時,主辦單位應主動告知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風險,並由參與者填具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主辦單位得請參與者檢具健康相關證明文件。
五、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禁止非參與者進入活動區。
六、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檢查參與者所使用之低動能遊戲用槍及活動場地、設施與設備,並作成紀錄;活動進行中,應妥善保存低動能遊戲用槍所使用之壓縮氣體、電池及其他動能來源,避免發生危險。
七、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應配置裁判及安全人員,負責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其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八、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九、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之裝備如下:
活動場地內之參與者、裁判、安全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應依前項規定穿戴裝備,並由裁判或安全人員檢視;活動進行時,不得私自將裝備取下,其有違反者,裁判或安全人員得暫停活動,並令違反者離場。
十、活動進行時,參與者應服從裁判之判決,並禁止肢體或言語衝突、挑釁行為或為爭議手勢、眼神;有爭議時,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場外向主辦單位反應。
十一、低動能遊戲用槍未使用時,槍口應朝上,禁止對人。
參與者離開活動區前,應清槍、卸除彈匣及關閉保險,避免發生危險。
十二、參與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並應遵守活動規則及區域劃分, 嚴禁對活動區以外之區域射擊。
十三、主辦單位設置醫療區之方式如下,並應訂定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及視活動之性質與鄰近醫院訂定緊急醫療合作計畫:
十四、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十五、主辦單位應明定收費、退費基準及參與者應遵行事項,於活動舉辦至少一個月前公告。
十六、主辦單位應於網路提供聯絡資訊,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郵、聯絡地址、傳真或其他社群網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