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10月14日發法字第1102001622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第5條規定「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 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各機關學校辦理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資法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個人資料,說明如 次: (一)按機關學校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 的,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 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 定;至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 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並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倘為特 定目的之外利用,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訂情 形,始得為之。 (二)另機關學校並應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定專人辦理 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 失或洩漏(個資法第18條規定參照)。倘機關學校違反 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 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